也即,算法歧视主要是嵌入了人类的认知与价值观后,由智能机器自动化决策后的产物,是一种自动化歧视(Automated Discrimination)〔3〕。
既能组织各方群策群力,解决重大矛盾、破解体制难题,又能找准着力点,把各项法治实践任务落细落实。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两者共同发展。
其次,顶层设计具有兼顾基层差异的大局观。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和根本政治规矩,历史和现实表明,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必须有人民普遍拥护和认可的领导核心,全面依法治国才能顺利进行。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法治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和国家基本制度、各项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者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将党政负责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主流媒体职能,提高网络舆情引导能力。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宪法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旧常识的淡出与新的常识的入主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52)周晓亮:《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6页。①所以,美国实业家、麦当劳公司创始人雷·克罗克特别认同常识的作用,认为尽管常识极其普通平常且往往属于老生常谈,其作为常人之识或者普通平常的知识也非常简单,因而往往很容易被人忽视,但它确实非常有用,很多常识实际上都是经过时间检验的真理。这个共同性认识表达的是绝大多数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基本上大体上认为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认识与见解,也就是绝大多数人认为差不多就是如此,因此这个普遍性是一个相对、比较或者说具有程度差异的非绝对一致。⑧参见杨守森:《美学思维指向辨证:回到常识》,《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第14-18页。
杨守森:《美学思维指向辨正:回到常识》,《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第14-18页。(16)黄小洲教授认为,源自拉丁文sensus communis的英文common sense和德文gemeinsinn在国内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译名,不同学者分别将其译为常识共识共通感共同感健全理智普通知性良知等等。
(47)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将法律常识视为一种法律意识形态是有根据的。其次,常识的又一层意思是这些基本事实中包含的道理,所谓常理。第四,法律常识中共同而朴素的情感态度,其所表达的意思是,这些法律情感是普普通通的一般社会成员从外部(社会与家庭)接受的,或者基于自身实际的相关生活经历而产生的,或者耳闻目睹其他人的实际经历而生发的,与法律相关或者有法律意义的那些情感和态度。李伟主编:《谚语大全》,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11年版。
一个社会也许可以没有科学,没有宗教,但是不能没有常识。第五,法律常识具有缓慢渐进的变动性。(59)常识的变动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包括科学知识在内的科学领域的专业人士所具有的专业科学常识,逐渐成为日常生活领域普罗大众即智力正常的绝大多数普通人的普通生活常识与社会常识。普遍性所指称的是,法律常识是绝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那些与法律相关的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经验与教训中的共同性认识。
任平:《常识分析:与后现代哲学对话》,《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第11-17页。某些法律常识中情感态度的成分多一些,经验知识和基本道理的成分少一些:某些法律常识中基本道理的成分多一些,而经验知识和情感态度的成分少一些。
规范和命题是法律常识通常的外在表现形式。(36)杨建军教授认为:常识、常理与法律密切相关,因为法律通常是依据常理对常事作出的一般规定。
法律常识的表现形式指的是法律常识的具体内容以人们外在可见的何种方式或者形式来表达与表征,即法律常识内容的物质载体与媒介。而且,‘常识、常理、常情是现代法治的灵魂。谢晖:《事实推理与常识裁判——简单道义案件的一种裁判技巧和立场》,《法学》2012年第9期,第20-25页。蔡文青:《在先验观念论与常识实在论之间——胡塞尔与麦克道尔》,《哲学研究》2016年第11期,第69-75页。(38)当然,从总体上来看,法律常识的实际边界或者说法律常识概念的外延,实际上就是由法律来划定的,更准确地说是由法律的意义来确定的,换句话说,法律常识与生活常识、社会常识的分界就在法律及其意义这一道墙。杨建军:《常识、常理在司法中的运用》,《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第91-96页。
王广新、王艳芝:《常识话语形态的心理学》,《理论探讨》2005年第5期,第54-46页。(57)吕元礼:《常识与共识——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政治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4期,第26页。
(46)参见[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姜丽、张跃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⑦参见鲁余:《常识与高论》,《外国文学》2000年第6期,第77-84页。
如果在并不十分严格和特别准确的意义上,我们将法律所反映和代表的具体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社会意识和基本精神等要素的集合称为法律意识形态,(45)那么显然,作为主要由人们日常生活特别是法律生活中的经验知识所形成的法律常识,实质上是内含着某种法律意识形态的。第三,法律常识具有以文化为基的稳定性。
黄家裕:《论认知科学与常识心理学的兼容》,《哲学研究》2014年第5期,第116-120页。显然,法律常识决不是建基于抽象的人而是建基于具体的真实的人及其日常生活之上的,所以,具体的法律常识所反映和表达的一定是具体社会中的那些智力正常的绝大多数人的生活经历所触发的各种真切的认知、感受、体验、领悟和理解。叶一舟:《论常识判断与法律判断的衔接与转化》,《政法论丛》2014年第4期,第66-72页。(59)陈亚军:《站在常识的大地上——哲学与常识关系刍议》,《哲学分析》2020年第3期,第92页。
曾向阳:《略论常识心理学对精神实在的肯定及其哲学价值》,《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年第11期,第34-38页。而且,随着社会与法律的发展,一些本来属于法律专业与法律职业意义上的法律知识法律情感与态度和基本的法律道理将会逐渐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验知识的一部分,比如许多本属于专业性的司法知识,随着社会的转型,并且在多方力量的共同作用下,逐渐溶化,也慢慢地为社会大众所掌握了,成为社会大众所共享的生活常识了。
陈荣飞:《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哲学根基探究——兼论常识、常理、常情》,《天府新论》2009年第4期,第129-132页。(39)由于法律常识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实践理性本身又是人们运用自身实践理性的结果,因此,法律常识必然具有明显的实践品性。
黄小洲:《Sensus Communis:伽达默尔对常识哲学的重塑》,《学术月刊》2017年第12期,第69-77页。(31)参见陈嘉映:《常识与理论》,《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61-68页。
关伟洲、邓安生:《常识推理中不一致信念的一种非修正处理方法》,《东北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112-114页。而这个传统既包括久远的历史积淀、传承下来的老传统,又包括并不太远的过去新近形成的新传统。因此,他认为,在哲学上,常识指的是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或命题来表示的知识或信念。按照周晓亮教授的说法,常识不需要推理或证明,它就是‘直接被知道的。
(56)也正是因为具有这种文化属性,具体社会的法律常识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常识的稳定性与普遍性、自明性紧密相连。(27)关于共识认同,可参阅如下文献:吴跃平:《共识界域与科学方法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3期,第77-82页。
作为主要由人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因为法律的参与而成为法律生活)的经验知识形成的法律常识,必然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着法律所代表着的具体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社会意识和基本精神,因为法律背后即本质上的支配性力量对人们的思想、意识、观念和行为具有或有形或无形的精神与物质方面的强制或者支配作用,而任何个体的人对此一般并无自觉意识因而只能本能或者自然而然地将其作为自己日常生活中进行各种行为的客观事实与既定前提自动接受下来。(24)王庆卫:《理论的冗余与常识的剃刀:强制阐释现象辨析》,《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第122页。
(15)周晓亮教授解释说,常识的英文common sense来自拉丁文sensus communis,其中的common表达共同的意思,sense则一方面指与人的肉体五官所产生的外部感觉不同的内在感觉,即人所具有的整合对感觉对象的感觉以形成对其的整体意识的能力,另一方面指人进行具体行为所具有的理智能力。这些谚语属于具体社会中的俗语,中国社会中的惯用语和歇后语就属于谚语。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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